(2017)浙07民终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一平、柳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一平,柳春霞,钱国威,赵韩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一平,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春霞,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钱国威,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审被告:赵韩芬,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上诉人张一平因与被上诉人柳春霞,原审被告钱国威、赵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2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一平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一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