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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李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632号原告:马某某某,女,回族。被告:李某某某,男,回族。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经审查,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在甘肃省瓜州县,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徐自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