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被告谢某诈骗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住辽宁省北镇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颖、邢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5日,沈阳一男子(另案处理)给被告人谢某邮递一个包裹,里面有一张电话卡,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该沈阳男子让谢某找被害人张某代还信用卡欠款,欲从中骗取钱财。2016年11月10日16时04分至2016年11月10日16时46分,被告人谢某用手机给住北镇市凤鸣小区永新超市的被害人张某打电话,自称信用卡欠款即将到期,让被害人张某帮忙代还信用卡欠款,并给张某好处费,张某遂同意其请求。随后被告人谢某让同城速递给被害人张某送去一张黑色招商银行信用卡,并将用户名及密码告诉张某。张某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帮被告人谢某代还信用卡,第一次存入9508元,成功转出;第二次存入100元,成功转出;第三次存入11481元,直接被沈阳男子将该11481元钱全部划走。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与他人有债务关系,一沈阳男子(另案处理)自称是他人之弟,让被告人谢某找被害人张某代还信用卡欠款,从中骗取钱财,以减免被告人谢某债务。2016年11月5日,该沈阳男子给被告人谢某邮递一张电话卡,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2016年11月10日16时04分至2016年11月10日16时46分,被告人谢某用手机给北镇市凤鸣小区永新超市的被害人张某打电话,自称信用卡欠款即将到期,让被害人张某帮忙代还信用卡欠款,并给张某好处费,张某遂同意其请求。随后被告人谢某让同城速递给被害人张某送去一张黑色招商银行信用卡,并将用户名及密码告诉张某。张某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帮被告人谢某代还信用卡,第一次存入9508元,成功转出;第二次存入100元,成功转出;第三次存入11481元,直接被沈阳男子将该11481元钱全部划走。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招商银行信用卡流水记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九百六十二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健人民陪审员 孔淑钰人民陪审员 姜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