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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闫xx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121号被执行人:闫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临县xx村。本院在执行闫xx盗窃罪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临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闫xx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2月13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xx外出下落不明,户籍登记地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通过执行查控对被执行人闫xx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闫xx下落不明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虹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人民陪审员  高小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