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绿色家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家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981号原告:浙江中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神墩村。法定代表人:谢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芳,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顺喜,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绿色家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东市增城派潭镇七境村绿色家园楼。法定代表人:李成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绿色家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93元,减半收取3097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诉讼费5267元,由原告浙江中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