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10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仕发与被执行人冉伟、冉瑞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仕发,冉伟,冉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10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仕发,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冉伟,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龙沙镇。被执行人:冉瑞东,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龙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仕发与被执行人冉伟、冉瑞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2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冉伟、冉瑞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冉伟、冉瑞东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吴仕发支付赔偿款58846.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冉伟、冉瑞东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冉瑞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区龙安营业所有存款,被执行人冉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水口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冉瑞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区龙安营业所账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冉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水口支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6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显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