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卓某全、卢某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全,卢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15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人卓某全,男性,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因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卢某华,男性,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2015年12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全、卢某华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荣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全、卢某华及被告人卓某全的辩护人谢某、张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卓某全、卢某华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商议一起到深圳市收购土沉香回茂名市电白区出售牟利,并商定由卓某全负责购货资金,卢某华负责食宿和其他开支,赚得的纯利润二人平分。2016年11月底,被告人卓某全驾驶号牌为粤K小轿车与被告人卢某华从家乡电白县出发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经外号“山猪佬”的男子(另案处理)牵线联系,2016年12月4日,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的葵涌市场附近的葵新南路与商业西街交叉路口处,被告人卓某全、卢某华分别两次向五名送货人(另案处理)以1600元人民币价格收购土沉香木块两袋、以2000元人民币价格收购土沉香木块一袋。随后,被告人卓某全、卢某华将收购的土沉香木块用两个���织袋和一个纸箱装包放进号牌为粤K小轿车的后各箱。2016年12月5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卓某全驾驶装放着土沉香木块的号牌为粤K小轿车与被告人卢某华回电白县,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出发途经坪山新区坪葵路与东纵路交汇处时被深圳市公安局右井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三袋疑似土沉香木块。经鉴定,查获的三袋疑似土沉香木块共重44.75公斤,均具备瑞香科沉香属土沉香的特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全、卢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人龚某哲、刘某花的证言,被告人卓某全、卢某华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辨认等���录,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卓某全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卓某全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沉香及沉香工艺品”的经营许可,其基于对行政许可的信赖去购买、运输沉香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被告人卓某全无犯罪的主观恶意,应当对其减轻处罚。2、被告人卓某全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交代了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3、侦查机关扣押的小汽车、手机等物品不是专用于犯罪或主要用于犯罪活动的物品,也不是专门为本案涉嫌的犯罪而准备,不属于作案工具,应当返还给被告人卓某全。4、被告人卓某全家庭成员较多,生活非常困难,其是家庭的经济和生活支柱,可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全、卢某华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卓某全、卢某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卓某全、卢某华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华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卓某全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卢某华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卓某全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卢某华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 三、随案移送的土沉香依法予以没收并移交公安机关予以销毁。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 四、随案移送的车牌号为粤K尼桑牌小轿车(含车辆钥匙、行驶证)一辆依法退还给被告人卓某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晓东 人民陪审员 景 仰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裕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