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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肖仙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仙娇,林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财保24号申请人:肖仙娇被申请人:林祈清申请人肖仙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祈清名下坐落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164号第一单元18层18**号,房产证号:620103004M590010190********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肖仙娇的担保人林永坤以自已名下,品牌型号:奔驰WDDNG5EB,车牌号甘A1B***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仙娇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祈清名下坐落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164号第一单元18层18**号,房产证号:620103004M590010190********房屋手续,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30元,由申请人肖仙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永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