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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某诉被告陈蒲昌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65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某,男,1962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清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06元。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兴隆横××号的六份之一产权份额,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占有的上述房屋产权份额的档案。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中,故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理已查封的房屋产权份额。被执行人已缴付了本案执行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9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润兰审判员  张法能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 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