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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州协科机电有限公司、黄某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协科机电有限公司,黄某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432号申请人:广州协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京。委托代理人: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某赖,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申请人广州协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某赖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开劳人仲案字[2017]44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协科公司申请称,1.仲裁认定事实不清。黄某赖于2016年11月28日入职,任模具师傅,双方口头约定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为小时工,工资为25某/小时,具体上班时间看工作安排,协科公司对非全日制用工实行打卡计时,工时以打卡记录为准。后协科公司核算黄某赖工时及工资时发现其存在无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打卡计时的情况,于2017年1月19日就该问题与黄某赖进行沟通,并警告其打卡要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不得虚报上班时间,并要求其提高技术水平,且其现有技术水平与入职时告声称的具有几十年经验的水平不符。黄某赖便于2017年1月20日无故不来协科公司上班。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有误。黄某赖每周工作不超过24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双方属非全日制用工,即使是劳动关系,协科公司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协科公司请求撤销广州市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开劳人仲案字[2017]447号仲裁裁决。黄某赖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协科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仲裁委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应举证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协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属于事实认定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情形,故对协科公司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协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理据不足,对其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协科机电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州市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开劳人仲案字[2017]44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某,由广州协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蕾蕾审判员  年 亚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鹏程沈豪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