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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罗杉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罗杉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金鳄服饰有限公司,李长君,骆秀娟,陈岸兵,麻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17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委托代理人冯迎,葛江峰,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浙江罗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长君。被执行人浙江金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天宫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岸兵。被执行人李长君,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骆秀娟,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岸兵,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麻淑萍,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罗彬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金鳄服饰有限公司、李长君、骆秀娟、陈岸兵、麻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