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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90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被告:张某,男,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文昌。被告:催某某,女,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文昌。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