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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淑宝、刘淑霞等与刘淑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宝,刘淑霞,单光娥,刘淑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518号原告:刘淑宝,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刘淑霞,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原告:单光娥,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刘淑坤,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刘淑宝、刘淑霞、单光娥与被告刘淑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宝、刘淑霞、单光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淑宝、刘淑霞、单光娥负担。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