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淑宝、刘淑霞等与刘淑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宝,刘淑霞,单光娥,刘淑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518号原告:刘淑宝,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刘淑霞,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原告:单光娥,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刘淑坤,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刘淑宝、刘淑霞、单光娥与被告刘淑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宝、刘淑霞、单光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淑宝、刘淑霞、单光娥负担。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