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凯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凯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凯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69号经纬360大厦A座1512室。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货栈街15号。法定代表人:赵哈生,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凯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直属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51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95元、执行费806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车辆部门无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处,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