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5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翠,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周翠曾因犯抢劫罪,200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翠于2017年5月9日22时许吸食毒品后醉酒驾驶(已被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渝XXX小型客车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至新妙镇余家大湾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周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6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周翠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翠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除行政处罚罚款二百元,其余八百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周翠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羁押二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伦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江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