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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与张永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张永杰,周俊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615号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被申请人: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永杰。被申请人周俊华。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张永杰、周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2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其资信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