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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11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其满、万连香等与胡高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其满,万连香,胡高文,南昌浩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145号之二原告:徐其满,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万连香,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金刚,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红,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高文,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被告:南昌浩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尤口村垂钓休闲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F3NE80。法定代表人:刘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主要负责人:闵思成。原告徐其满、万连香诉被告胡高文、南昌浩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其满、万连香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其满、万连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徐其满、万连香负担。审 判 长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万科斌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