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建玉、花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玉,花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吴建玉,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花雪芳,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25196602030529,住北海市海城区铜鼓里七巷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玉与被执行人花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花雪芳、许家泽位于北海市徐屋西七巷41号房屋。因该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案外人,本案无法处理该房屋。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花雪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花雪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花雪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5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启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