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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6518张永初与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张永初,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26号。法定代表人:李宝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初。原审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40号。负责人:杨红兴。上诉人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恩乾审判员  叶 刚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