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国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国钊,罗洁,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永丰路高新科技开发区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张进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钊,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洁,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审被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丝丽雅集团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熊泽逊。原审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小区8幢罗曼大道*层。负责人:裴英。上诉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国钊、罗洁、原审被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民初2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人住所地、登记地及主要办事机构均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因而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故翠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利华审判员 吕晓宏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