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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月亮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公司、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月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公司,李帅,黎城县昌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226号原告:郭月亮,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广邯街20号。负责人:杨子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帅,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黎城县。被告:黎城县昌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黎城县鼓楼街52号。原告郭月亮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公司、李帅、黎城县昌隆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月亮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月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月亮负担。审判员  江文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