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华月妹与梁笑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月妹,梁笑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8民初2161号原告:华月妹,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晶,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剑飞,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笑影,女,1985年4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争(系被告梁笑影的丈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A座7、10、11层。负责人:曹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平,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月妹与被告梁笑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佛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原告华月妹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平安佛山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46645.64元;2.依法判令被告梁笑影对被告平安佛山公司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8日11时00分,梁笑影驾驶小型轿车自沧江路东往西行驶,当行至沧江路“尚城明筑”前路段,与华月妹驾驶电动车(车上搭载儿子麦锦坤)同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华月妹、麦锦坤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21日,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梁笑影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华月妹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事发后当天,原告被送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股骨大结节撕脱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原告住院期间为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21日,共住院三天。住院期间有陪护一名,出院后医生建议定期复诊,加强营养。出院后原告也按医嘱定期到医院复诊。原告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如下:1.医疗费4269.3元,���告发生事故后在高明区人民医院住院和复诊产生的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原告在高明区人民医院住院3天,以100元/天计算;3.住院护理费300元,原告在高明区人民医院住院3天,以100元/天计算;4.营养费1000元(请求法院酌情处理);5.交通费500元(请求法院酌情处理);6.残疾赔偿金75368.6元,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37684.3元/年×20×10%);7.鉴定费1500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合共47688.84元:儿子11445.32元(28613.3元/年×8年×10%÷2=11445.32),父亲17167.98元(28613.3元/年×18年×10%÷3=17167.98元),母亲19075.54元(28613.3元/年×20年×10%÷3=19075.54元);9.误工费11900元,(3500元/月÷30天×102天(2017年2月18日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共102天);10.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共152826.74元。原告儿子麦锦坤因此次事故到高明区人民医院治疗,原告支付了麦锦坤医疗费818.9元,因此扣减掉被告梁笑影已经支付的6181.1元(7000-818.9=6181.1元),两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146645.64元。经查被告梁笑影系案涉车辆的驾驶员,案涉车辆的车主在被告平安佛山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为30万元,事故发生之日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因此被告平安佛山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46645.64元,被告梁笑影对被告平安佛山公司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2017年8月18日前向原告华月妹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8万元;二、本案受理费3233元,减半收取1616.5元(缓交),由被告梁笑影承担1616.5元,本院不作收退;三、原告华月妹在收取上述赔偿款后,不得再就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梁笑影主张任何权利。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文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