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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户籍地歙县,住歙县。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歙县人民检察院以歙检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院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30mg/100ml)驾驶机动车。为证明起诉指控的事实,歙县人民检察院当庭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晚,被告人沈某某和张某等人在歙县徽城镇“XXXX”饭店吃饭,席间沈某某饮用了白酒,晚饭后2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皖J×××××号小型轿车返家,途经歙县徽城镇紫云路与清凉路交叉口处被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被带至歙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30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车辆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歙县公安局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听资料;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的证言;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润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