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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晓春与张俊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春,张俊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辖7号原告:陈晓春,女,汉族,1964年4月25日生,现住洮南市。被告:张俊良(张世柏、张四万),男,1970年8月3日生,现住洮南市。原告陈晓春与被告张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陈晓春诉称:2012年至2016年期间,张俊良因工程多次在陈晓春处借款计221.174万元。有张俊良出具的欠条及陈晓春给张俊良汇款的凭证证明。但张俊良的工程已经结束,仍拒绝推脱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张俊良给付欠款并支付利息。洮南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晓春丈夫刘海军系该院干警,涉及回避事宜,报请本院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洮南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本案指定管辖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黄学军审判员  王天立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孟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