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晓春与张俊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春,张俊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辖7号原告:陈晓春,女,汉族,1964年4月25日生,现住洮南市。被告:张俊良(张世柏、张四万),男,1970年8月3日生,现住洮南市。原告陈晓春与被告张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陈晓春诉称:2012年至2016年期间,张俊良因工程多次在陈晓春处借款计221.174万元。有张俊良出具的欠条及陈晓春给张俊良汇款的凭证证明。但张俊良的工程已经结束,仍拒绝推脱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张俊良给付欠款并支付利息。洮南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晓春丈夫刘海军系该院干警,涉及回避事宜,报请本院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洮南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本案指定管辖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黄学军审判员 王天立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孟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