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彩玲与杨红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彩玲,杨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罗彩玲,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红红,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彩玲与被执行人杨红红、畅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彩玲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杨红红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杨红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根据我院财产查询反馈情况,被执行人杨红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红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彩玲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红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彩玲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彩玲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杨小和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