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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金茹与罗漫霞、深圳汇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茹,罗漫霞,深圳汇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罗金茹,女,1984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漫霞,女,1978年6月5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深圳汇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金融中心大厦南座四楼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8062813-2。法定代表人:王鹏。申请执行人罗金茹与被执行人罗漫霞、深圳汇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2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立案,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1990号。在该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分完毕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在发布被执行人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本案该次执行程序暂予以终结。现申请执行人罗金茹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罗漫霞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漫霞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罗漫霞向申请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执行措施,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据此已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并删除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另经本院通知,被执行人罗漫霞缴纳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5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已由被执行人罗漫霞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2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