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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927号原告朱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王青香,女。委托代理人徐林倩,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拟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瑜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