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贾联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联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344号案件移送人高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贾联洪,曾用名贾联军,男,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执行贾联洪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额2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并且无义务承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7)川1525执344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伟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