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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贾联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联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344号案件移送人高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贾联洪,曾用名贾联军,男,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执行贾联洪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额2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并且无义务承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7)川1525执344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伟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