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044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陈某,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曾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国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