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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经状与庄顺高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596号本院在执行王经状与庄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5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庄顺高欠申请人王经状借款37000元,定于2017年2月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5000元,与2017年8月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8年2月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8年5月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8年8月1日前偿还7000元。如任一期逾期付款,申请人王经状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一并强制执行。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庄顺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