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灿顺与杨仁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灿顺,杨仁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657号原告:宋灿顺,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杨仁清,男,汉族,1953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杨淑杰,男,汉族,1980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杨仁清之子。原告宋灿顺与被告杨仁清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灿顺,被告杨仁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淑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灿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被告杨仁清把被告宅院后墙的排污管拆除、堵死,不得继续排污,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2、依法判定被告杨仁清赔偿原告宋灿顺因被告排污侵害造成的房屋损失费(维修及使用年限减少所需租赁其它地方)、误工费等11.3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杨仁清与原告宋灿顺为同排左右邻居关系,被告杨仁清与原告宋灿顺的宅院均为坐南朝北向,两宅院墙后留有一米宽的一条窄巷(排雨水用)。被告2011年建房时把厕所的排污管道(该管道建在被告宅院后墙的东侧下方)直接通至宅院后墙的公用窄巷,被告自2012年入住至今,一直把家里的大、小便等污物、污水排入共用窄巷,严重污染居住环境,并泡坏原告的房屋根基,导致原告的房屋损坏严重。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无果,特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杨仁清私自将排放粪便的排污管道建在共用窄巷,势必会影响原告及相邻各方的正常生活,对原告及相邻各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加之排污管排出的污水不能及时清理,对环境造成污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把被告宅院后墙的排污管拆除、堵死,不得继续排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问题,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费及误工费的主张,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排污侵害造成的房屋损失费、误工费等11.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仁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其宅院后墙东侧下方的排污管道予以拆除、堵死,被告杨仁清不得向其宅院后墙外的共用窄巷排放含有粪便的污水;驳回原告宋灿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杨仁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