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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杨传中与哈尔滨永华房地产开发第一分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中,哈尔滨永华房地产开发第一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092号原告杨传中,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第六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哈尔滨永华房地产开发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保国大街1号。负责人杨青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中诉被告哈尔滨永华房地产开发第一分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中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传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传中负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