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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80.00元。但上诉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