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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谢方华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方华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方华,男,195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荣县。2016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荣县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方华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禹述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方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谢方华为防止鸟类偷吃其包产地内种植的农作物,在位于荣县X1的包产地上,用两张长10米、高3米的塑料网张挂挡鸟,共捕得疑似斑鸠的鸟类6只,疑似鹞子的鸟类1只。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谢方华将捕获的其中两只疑似斑鸠以34元的价格在集市上售出,其余4只疑似斑鸠和1只疑似鹞子被荣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挡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鹞子的鸟为雀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疑似斑鸠的鸟为山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16年11月19日,荣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挡获的鸟类放归大自然。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方华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塑料网、网兜、铁笼等物证;证人谢某、曹某、范某、江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谢方华的供述;以及现场勘查笔录、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方华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批准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方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方华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为保护环境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方华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没收扣押的张网、网兜、铁笼等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但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