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大仁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197号之一原告:杭州大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五区16幢1608号)。法定代表人:曾广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钦颖川,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路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贵寿,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明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亦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海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18元,减半收取93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大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 华审 判 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徐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