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丁文娟诉张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娟,张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民初479号原告:丁文娟,女铜川市耀州区人。法定代理人:焦爱侠,女,铜川市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任李萍,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男,铜川市耀州区人。原告丁文娟与被告张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焦爱侠和委托代理人任李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文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每月500元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人。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至原告家。2010年4月24日婚生男孩取名张嘉兴。婚后被告好逸恶劳,经常与原告及家人闹事,常因小事殴打原告。由于被告的殴打使原告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严重。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经常发病,每当原告发病时,被告置之不理,不尽丈夫之责。原被告的婚生孩子出生后,被告从来不管孩子的生活,不尽做父亲之责。2015年被告将原告父母为其购买的谋生车卖掉,说用卖车的钱做生意,被告从此出走至今未归。被告即未出庭应诉又未答辩。原告提交下列证据及证明目的。1、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残疾证复印件1份,诊断证明1份,住院病历2页,证明婚后原告患精神病。3、邻居田耀忠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不尽丈夫之责,离家出走2年。4、邮政储蓄转账凭证1份,证明被告离家后原告方给被告汇过款。5、耀县水泥厂社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至原告家。初婚关系一般,2010年4月24日婚生男孩取名张嘉兴。2015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6年1月25日原告入住铜川市耀州区精神病院治疗,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7年3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自愿结婚,初婚夫妻关系尚可。2015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未归,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给被告和好机会,双方应向和好方面努力,加强沟通,化解双方间的矛盾,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包容,互相帮助,共建和谐美好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丁文娟和被告张亮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赵民武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