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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陈斌,陈茶青,陈良决,单菊香,陈启勇,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10号1单元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60979。法定代表人王辉。被执行人陈斌,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陈茶青,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陈良决,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单菊香,女,1961年8月5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陈启勇,男,1973年1月1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陈明,女,1975年6月3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斌、陈茶青、陈良决、单菊香、陈启勇、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斌、陈茶青、陈良决、单菊香、陈启勇、陈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布控申请书,向被执行人发起布控申请;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启勇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启勇银行存款11700元;并发现被执行人陈良决在三门县虎门孔涂紫菜合作社有股份,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陈良决所有持有的12.5%股份,经查该股权系普通企业的股权,该财产属无益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才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