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司文达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司文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负责人:胡俊彪,职务:党委副书记。住所地:开远市。委托代理人:李保民,男,1966年生,彝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金融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古丽云,女,1971年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金融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司文达,男,1971年生,彝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司文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12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房产、车辆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司文达欠债太多,其名下财产已被另案查封,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初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