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6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明君与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君,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6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君,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告):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金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明君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明君作为申请人就其同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苏劳人仲字[2015]176号”裁决书,裁决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给付王明君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同时为王明君补缴社会保险,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并未针对该裁决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视为沈阳乔亚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一审法院直接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驳回王明君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在依法查清王明君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后依法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明君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马晨光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 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