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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逢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86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周逢春,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吴峰,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树光,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高峰,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告周逢春、吴峰、王树光、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99999.90元��利息115114.83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4月21日)及2011年4月22日至归还日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8.9‰计算),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99999.9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寿 军审 判 员 隋 连 成代理审判员 王 建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