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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志文与罗强、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文,罗强,刘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500号原告:陈志文,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告:罗强,男,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被告:刘倩,女,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陈志文与被告罗强、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志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志文负担。审判员  梁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