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志文与罗强、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文,罗强,刘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500号原告:陈志文,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告:罗强,男,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被告:刘倩,女,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陈志文与被告罗强、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志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志文负担。审判员 梁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