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兆义与黄本树、贾秀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兆义,黄本树,贾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宋兆义,男,汉族,1955年10月12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黄本树,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贾秀美,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6)皖030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于向被执行人黄本树、贾秀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秀美存款80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未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