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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507黄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5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所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先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使用其IPHONE手机,注册微信号“huangtao989”并建立“水泊梁山”微信群,群成员240余人,被告人黄某在该微信群内向群成员发色情小电影,合计117部。经鉴定上述117部色情小电影均为淫秽物品。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黄某作案的IPHONE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扣押清单,网络勘验笔录,沛公鉴字[2017]9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微信群信息截图,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即时通讯软件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其系坦白,安庆经济开发区政法办公室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表示被告人黄某平时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同意监管,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作案工具IPHONE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兆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