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卢健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卢健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0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琴,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健峰,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卢健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健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16420.34元(其中透支本金14121.37元、利息1492.97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806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17日,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申办金穗信用卡(卡号为40×××75)。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从2015年6月23日开始透支,截至2017年2月17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16420.34元,其中透支本金14121.37元、利息1492.97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806元。被告卢健峰没有答辩。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其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收费标准、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等证据,该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能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金穗贷记卡,原告依约给被告发放了金穗贷记卡,双方的权利义务理应受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范。被告领卡后进行了透支消费,截至2017年2月17日,透支本金14121.37元、利息1492.97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806元,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清偿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是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卢健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4121.37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806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7年2月17日为1492.97元,从2017年2月18日起以14121.37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25元、财产保全费为184.20元,合共289.4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卢健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淑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