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吕然劳与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然劳,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331号原告:吕然劳,男,生于1958年12月24日,住千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军(原告吕然劳之子),男,生于1983年2月18日,汉族,住千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革新巷24号。法定代表人:董广利,执行董事。被告: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26街福安花园1005室。法定代表人:袁怀斌,经理。原告吕然劳与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吕然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然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然劳撤诉。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计2087元,由原告吕然劳负担。审 判 长 马虹英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