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润兴、宓宝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兴,宓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王润兴,男。被执行人宓宝良,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润兴与被执行人宓宝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3日评估鲁L×××××号牌吊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庆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