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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10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文清申请执行赵丽琴、王宏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飞霞,赵丽琴,王宏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0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飞霞,女,汉族,1969年出生,乌海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赵丽琴,女,46岁,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宏魁,男,汉族,1971年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赵飞霞与被执行人赵丽琴、王宏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