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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德富与吴瑞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富,吴瑞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944号原告:廖德富,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爱玉,系原告妻子,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吴瑞泉,男,成年,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德富与被告吴瑞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德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协商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德富撤回对被告吴瑞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