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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双意申请执行李宁、周爱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双意,李宁,周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吴双意,男,1989年5月17日生。被执行人李宁,女,1991年10月6日生。被执行人周爱清,女,1967年11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吴双意申请执行李宁、周爱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双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5执4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