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与被告黄德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黄德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512号原告:李彦,女,1954年5月21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黄德家,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与被告黄德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因找不到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人民陪审员 付伟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